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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连锁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备案时有哪些要求?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十六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同时还需提供①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②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③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当企业发生变时需要进行汽车维修备案的变,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
备案清单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申请人按要求填报。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明或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产权证或,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技术人员汇总表》,并按要求填写;携带技术人员明、明和技术职称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人员条件应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8号,2019年修订)的要求。
5.设备设施要求: 《设备设施汇总表》,并按要求填写;需校验的设备需提供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的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计量检定合格。
6.维修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②车辆维修档案管理、③配件管理、④质量管理、⑤设备管理、⑥人员培训制度;所有维修企业需并提交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相关条款;加盖公章。
7.环境保护措施,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并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加盖公章。
老业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后怎么办?
按照《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66号)和《天津市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8]20号)文件要求,天津市交通运输会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并依据《*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709号,2019年修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37号,2016年修订)设定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项,业户在经营许可证到期**个月向各区审批局申请备案(市内六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备案)。